“盡管跨境追捕難,成本高,但我們還必須做,否則讓貪官感覺,還是跑出去好。”李成言說。
事實上,因為腐敗資產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轉移,不少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也面臨與中國一樣的難題。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貪污了50億~100億美元,但菲律賓用了18年的時間才追回6.2億美元。
世界銀行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發布的一組數字表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400億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轉移到發達國家。腐敗分子通過洗錢渠道將巨額資金匯出境外,為自己和家人留后路,逃避懲罰,已經是腐敗犯罪的經典公式。
200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與世界銀行曾共同發起“追回被竊資產倡議”,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追回被腐敗官員竊取的國家資產。但世界銀行同時也表示,該倡議的成功有賴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的合作伙伴關系。
除了經濟利益相悖這樣的客觀原因,林雪標認為,中國在資產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
而腐敗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資產及資產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復雜手段轉移和隱匿犯罪所得并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資產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了難題。
今年3月15日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由于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常常出現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有些人逃往國外,中國向有關組織和國家或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追償財產的時候,往往遇到一個困難,沒有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裁定,人家不予以合作。刑訴法設置了這一特別程序,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財產也照樣可以被追回。”
“法制發達國家一般都有缺席審判,盡管適用很嚴格。刑訴法這一特別程序相當于設置了一個‘半缺席’審判制度,對財產問題可以做出判決了,對人身問題暫不做出判決,等引渡回來以后再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
但上述中紀委官員對記者表示,腐敗資產跨境追回仍有不少實踐中的難題,要想追回資產,必須所在國的法律也同樣判定該資產屬于犯罪所得,想要全額追回就更加困難,因為不少國家都對資產跨國追回設置了資金分享比例。
不“分贓”,他國缺少積極性
一國協助另一國追回了出逃的腐敗犯罪資產,是否可以扣除資產追回所付出的代價?或者說,能否要求“分成”?對此,國際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國司法實踐、國際及區域性公約也規定不一。
“作為跨境轉移腐敗資產的主要來源方,與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認為資產分享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繳的資產補償被害人或者將資產返還其合法所有人才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事。而以英國、美國等為主的資產流入國,主張應通過分享方式向請求方實行部分返還。”林雪標向《中國經濟周刊》指出,這種分歧在中國追回跨境資產的實踐中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