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下方以鋼筆字手寫注明:“16口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
1996年2月6日,四川省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次就此確權。該公證書載明,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16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定,死者尹伯明、唐青英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
事件的另一主角,也有自己的邏輯。
今年4月21日,宜賓市政府與五糧液就酒窖歸屬問題進行專題討論,會議由市級領導牽頭。會上透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幾點:一是酒窖是國有資產,自上世紀50年代公私合營后,類似的產權早就收歸國有;二是1984年的454號文件本身有瑕疵;三是酒窖的地上房屋絕大部分已在政府經租后被五糧液購買,酒窖作為附屬物產權已發生轉移。
據透露,1952年之前,“長發升”的16口老窖池的確是尹家的財產,但是在1956年公私合營后,尹伯明主動申請納入公私合營,與五糧液酒廠簽訂了經租協議,將配方/生產資料包括酒窖申請了經租,自此之后,產權發生了改變,包括酒窖在內的資產都成為國有所有。
至于454號文件的形成過程也很復雜,尹家是老革命,文件也是在老干部的干預下形成的,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合情而非合法”。
京衡律師集團律師陳有西的觀點是,酒窖應歸尹家所有。依據是五糧液公司連續多年向尹家支付租金,說明雙方都承認酒窖的歸屬權屬于尹家;此外對“酒窖是廠房附屬物”的說法難以接受,尹家酒窖價值遠超出廠房價值,廠房和酒窖,誰為主誰為從,也應從價值比較上進行判斷。
但對于宜賓市政府出面協調的454號文件中關于酒窖歸屬的注釋,陳有西認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尹家依據歷史就能講清楚自己對酒窖的所有權,若和五糧液公司發生交易,也是商業行為,應依據個人自愿。
454號文件
宜賓市政府相關人士透露,1984年454號文件的存在,令政府在解決這起糾紛中感到頭痛。當時文件確認酒窖為尹家所有是錯的
“長發升”酒窖原為前店后廠式作坊,是典型的明代建筑,一樓一底,縱分三進。據《明史》及《尹氏宗譜》記載,明初尹氏先祖尹公任敘州府(今宜賓)別駕,尹氏族人由姚安(今云南楚雄州境內)遷入,其中一支在鼓樓街定居釀酒至解放前,即尹孝功家族。
對于“長發升”酒窖之上廠房和原尹家自留房屋的產權去向,可以確認的是,一共發生了以下幾次產權變動。
從1958年五糧液成立到1984年,尹家自愿將自家的1149 .85平米的出租房以及附屬設施申請國家經租;1984年宜賓市人民政府下發454號文件之后,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酒窖上的房產陸續收歸五糧液集團所有。
1995年12月,五糧液與房管局簽訂轉讓合同,購買了市房管局租給企業的廠房1035.81平米。三個月后,依據政府從中協調,五糧液與尹家的財產繼承人尹孝功等7人簽訂了協議,購買了尹家的自留住房253.31平米。
1998年9月,五糧液對“長發升”酒窖申請了文物保護,最后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在2000年的時候取得了房屋產權證,宜賓市房權證翠屏區字第0002278號。
不過,在取得了房屋產權證的2000年之后,五糧液仍然以租用的方式獲得“長發升”酒窖的使用權。
1984年的宜賓市人民政府454號文件,似乎成為一個繞不開的坎,也是在此次酒窖爭奪風波中,雙方均認同的關鍵所在。
尹孝功認為,宜賓市政府在將尹家在酒窖上的房屋認可為經租房的同時,又以文件的形式確認酒窖為尹家私產;五糧液肯定了已經獲得酒窖上方房屋所有權的事實,但是對于是否酒窖應作為附屬物收歸國有,則未發表意見。對于國有資產的認定,也超越了一個企業的職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