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9日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也能和普通外貿企業一樣,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該項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困擾我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久的出口退稅制度“瓶頸”已被突破,此項政策將大大降低相關企業的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對于促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也將帶來利好效應。
《通知》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即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第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通知》還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另外三項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專家表示,此項政策的實施,可以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對于促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也將帶來利好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