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嚴麗梅 蔣余良 孫劍琴 梁彬 何俊霖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促進市場繁榮的重要力量,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體現在:是經濟發展的穩定器,是就業的主渠道,是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更是企業家成長的主要平臺。
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面向小型微利企業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費負擔。
最新優惠政策惠及廣東近50萬企業
“前段時間我們的稅局通知說,國家有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們公司符合條件,讓我們填表申請享受這個政策。之前我們已經申報2013企業所得稅9000多元,現在只要我們交3000多元的稅,估計可以退回6000塊錢。”廣東鋮利機電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陳女士這樣說。
廣東鋮利機電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著10名員工、專業做機械和配件的企業,2013年收入有300多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多元,是一家典型的小型微利企業。陳女士說:“聽說可以少繳稅,我們老板可高興了,這筆退回來的錢頂我們公司兩個月租寫字樓的錢啊。”
廣州市正道凈化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僅有7位員工的小型微利企業,該公司財務人員介紹,由于公司年應納稅所得額接近10萬元,因此有望受益國家不久前才出臺的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了解,上述兩家企業財務人員所提到的國家面向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面向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即:目前對小型微利企業,除了稅法規定的稅率由法定25%降低為20%外,從2010年開始,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2年,把減半征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擴大到6萬元(含6萬元)以下。2014年,這一優惠政策力度進一步增強:從2014年開始至2016年底,把減半征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由6萬元(含6萬元)再擴大到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并將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納入享受所得稅優惠范圍。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無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小微企業的稅費負擔。
據一項權威專項調查數據顯示,全國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從2008年的4.70%下降到2011年的3.89%;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更是從2008年的4.09%下降到2011年的3.13%。截至2013年底,在1169.87萬戶小微企業中,已有近1000萬戶次小微企業直接從各種稅收優惠中受益。
而在廣東,像廣東鋮利機電有限公司、廣州市正道凈化工程有限公司這樣受惠于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也不少。
據廣東省國稅介紹,2012年把減半征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擴大到6萬元(含6萬元)以下政策出臺后,廣東省當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面為16%,減免企業所得稅1.34億元,同比增長20%。預計2014年擴大優惠范圍和簡化備案流程后,將惠及廣東省近50萬戶企業,廣東省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面也將由原來的16%提高到75%以上。
稅收優惠政策為何對小微企業青睞有加
在國家工商總局今年3月發布的我國首份全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情況報告中,公布了一組數據,從中我們能大致了解目前小微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基礎——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各類企業總數為1527.84萬戶。其中,小型微型企業1169.87萬戶,占到企業總數的76.57%。將4436.29萬戶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后,小型微型企業所占比重達到94.15%。
是社會就業的主要承擔者——我國有勞動力人數近8億,就業人數已達7.67億。全國的小型微型企業,僅企業主自身一項就解決了幾千萬人的就業問題,加上企業雇傭員工,已經解決我國1.5億人口的就業。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業。
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完成了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
但是,近年來,我國小微企業在發展中遭遇到了融資貴、用工難、稅費重、成本高、利潤薄等問題,因此,為緩解小微企業發展壓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負,助力小微企業成長,無疑更有利于增強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基礎。
為此,今年年初,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以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在國務院決定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范圍后,2014年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擴大了優惠政策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執行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將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納入享受所得稅優惠范圍,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管理方式、預繳辦法、匯算清繳、政策銜接等內容。
據廣東省國稅局介紹,該公告兩個最突出的亮點:一是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征稅政策,不必先申請批準,在年度中間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報送申報表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即可;二是將以往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納入其中,所有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優惠征稅政策。
鏈接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業在稅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門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略有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稅收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稅收指標,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型微利企業。即: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附表:符合條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動一覽表
2008-2009年
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0-2011年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2-2013年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4-2016年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