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他人版權的歌曲來表演,為自己增添“人氣”,于情于理都該酬謝他人的勞動,而不是單純地依靠拿來主義
7月2日,#PDD直播唱歌被起訴#的話題沖上了熱搜。據媒體報道,PDD真名叫劉謀,之前是英雄聯盟項目電子競技選手,現在是一位游戲主播。近日,在一次直播中,他因為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這首歌,結果被原作者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
唱了一首歌,被起訴索賠10萬,可以說是“天降橫禍”,PDD可能充滿了一肚子的委屈和不解。他在直播中也說,“自己很難接受,沒想到唱歌會被起訴”,而網上不少人也提出,原作者一方的做法,也有點“上綱上線”了,主播在直播中唱了首歌,并不是多大的事情,也不至于非弄到打官司、要賠償的地步。
其實,從法律上講,遇到這樣的侵權之訴,也在情理之中。根據《著作權法》,法律對歌曲版權的保護,包括對廣播權和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從本質上看,網絡直播唱歌屬于一種收費表演活動,假如“斬而無奏”,沒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所以,版權受到侵害的原作者起訴PDD,這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妥。
至于給付經濟賠償,那也是應有之義。網絡直播不是免費的蛋糕,網絡主播在這一過程中獲得了平臺工資和打賞等收入,拿他人版權的歌曲來表演,為自己增添“人氣”,于情于理都應該酬謝他人的勞動,而不是單純地依靠拿來主義。
當然,究竟該賠償多少,沒有一個確切的定數。根據《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在具體賠償數額中,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從司法實踐看,對于直播唱歌侵犯版權,判決確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往往并不大。之前,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斗魚公司某主播未獲得授權,在多次直播中演唱涉案歌曲,獲得了巨大經濟利益。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斗魚公司構成侵權,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參照先例,就本案來說,PDD直播僅涉及一首侵犯他人版權的歌曲,侵權似乎并不怎么嚴重,原作者提出的10萬元賠償款,恐怕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過,無論經濟賠償如何,對于PDD,以及其他主播和直播平臺,這起訴訟風波都是一個頗為深刻的教訓。網絡直播不是有點手藝、有點膽量,誰都能挖掘的寶藏。看不清法律的紅線,道德的底線,遲早有一天付出高昂的代價。事發后,PDD也表示,“以后不會再唱了”,公司法務也希望他“這段時間直播時不要再唱歌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平時還是多學點法,把握好權利與義務的邊界,如此才能行穩致遠,不至于在“紅火”的網絡直播中跌了跟頭。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