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7日訊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武新市監處罰〔2022〕118號)。武漢真福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被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警告、沒收相關產品及違法所得1.077萬元、罰款12萬元。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至11月間,共生產了6個批次的配料中使用了1,6-二磷酸果糖三納鹽新食品原料的清血酶FDP納清片壓片糖果,規格為15g(0.5g*30片)/瓶,生產批號對應的生產數量分別為:20211001批號225瓶、20211002批號263瓶、20211101批號277瓶、210901P2LQ批號275瓶、210902P2LS批號282瓶、211001P2LQ批號276瓶,合計生產數量為1598瓶。
至案發日止,當事人用于質檢檢驗消耗30瓶,庫存用于質檢留樣的成品30瓶,銷售1538瓶,銷售單價7元/瓶,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10766.00元。按銷售價格計當事人生產的1598瓶清血酶FDP納清片貨值人民幣11186.00元整。
2022年2月20日,當事人自查發現其生產的“清血酶FDP納清片”存在超范圍使用1,6-二磷酸果糖三納鹽新食品原料的問題,立即進行了自查自改,停止生產并展開了召回,由于產品已銷售實際沒有召回到該食品。
另查明,當事人在采購1,6-二磷酸果糖三納鹽新食品原料時,查驗了供貨者西安天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查驗了供貨者河南山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合格證明但沒有查驗其許可證。當事人庫存的1,6-二磷酸果糖三納鹽均有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66.00元整;(3)沒收庫存的清血酶FDP納清片30瓶;(4)罰款人民幣120000.00元整。
真福醫藥官網顯示,武漢真福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心腦血管疾病預防與治療藥物的研發為主,兼營其他生物產品。現已獲得核心專利產品——纖溶酶的規模化發酵生產與純化技術,是真福醫藥核心原料纖溶酶的主要產地,已具備批量生產纖溶酶原料及各類成品的能力。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冊資本2060萬元,是首批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種子版”掛牌的企業之一,股權代碼SS0011,是湖北省重點上市后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