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銷差價比例的問題上,國家層面可以給出更加具體和明確的紅線,避免“同種情景不同罰”帶來的爭議。
近日,黑龍江大慶一批發商進價1.2元/斤的土豆,銷售價格從1.4元/斤漲至2元/斤被罰30萬元,引發關注。對此,不少網友表示不解和質疑。單純地從數據去看,進價1.2元/斤,賣至2元/斤,似乎不是特別離譜;而30萬元的罰款數額較大,對比著單價只有一兩元一斤的土豆,沖擊了一些人的生活認知。
那么,這起案例的具體情形是怎樣的?處罰依據到底是哪些法律法規?大慶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稱,罰款是根據黑龍江省應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指揮部發布的4號公告、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出的。“公告內要求,購銷差價超過30%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抬物價行為依法行動,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
而全國不同地區,在這方面的標準并非是統一的。比如,2020年7月,烏魯木齊嚴查哄抬物價行為,規定購銷差價率不得超過35%;今年3月,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誡經營者,疫情防控期間,線上銷售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加價率不得超過25%。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當然應該及時查處,因為這直接關乎居民的菜籃子,損害的是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只是,在力度、廣度、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上,要更加平衡和精準。或許,在購銷差價比例的問題上,國家層面可以給出更加具體和明確的紅線,避免“同種情景不同罰”帶來的爭議。
再來看法律法規方面。按照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而相關工作人員所稱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等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目前呈現的信息來看,相關部門并未公開店家是否有實際按照2元一斤售賣土豆以及售賣了多少,當地市監局做出的處罰,到底是落在了哪個情節區間?這些問題,還有待回應。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