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3月1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為了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優化行政處罰執法方式,持續推動行政處罰工作高質量開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基礎上,修訂形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處罰辦法》全文共計10章100條。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規定,總結多年監管實踐經驗,在完善行政處罰決策及相關辦理流程、優化管轄及協同機制、改進調查取證及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強化全流程監督管理和數字化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工作要求,有助于推動金融法治彰顯,提高金融監管行政處罰工作的規范性與科學性,引導金融機構形成正確的行為預期,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
對于《處罰辦法》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前述負責人表示,一是規范行政處罰權力運行。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二是優化送達方式。規定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方式送達。三是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經事先告知,對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四是完善執行程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優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則。
針對規范執法流程、加強執法監督,前述負責人表示,《處罰辦法》進行了幾方面規定,一是優化處罰決策機制,增加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二是完善調查取證規則。明確行政處罰立案前通過現場檢查、核查、稽查等方式依法獲取的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并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證據。三是構建可回溯的、全流程的、智能化的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處罰全流程的即時性、系統性管理。四是構建行政處罰后評估等行政處罰指導監督機制。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加強對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加強全流程監督。五是規定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