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第二次婚姻,就好像一種富含多種礦物元素的伴生礦,較之第一次婚姻其中蘊涵更多復雜關系和矛盾。特別是中老年再婚家庭的雙方,更要妥當安排好婚前財產、婚后資產、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個人養(yǎng)老等重大人生問題。
單萍六年前和丈夫離婚,兒子由她帶。聰明勤勞的她在上海五個家具城都租了柜面經營家具生意。
三年前,49歲的她經人介紹,有了人生中的第二次婚姻。頭兩年,她和第二任丈夫的關系還算可以,但是最近一年中兩人卻爭吵不斷直至分居,導致兩人關系惡化的直接導火索,是一年前她背著現任丈夫偷偷為兒子買了一套房子,后來卻被他所覺察。
據統(tǒng)計,上海目前的離婚率呈現不斷上升之勢,而上海市民離婚后再婚的比例也比其它內地城市要高得多。但經過分析發(fā)現,再婚家庭的離婚率又比普通家庭的離婚率更高,年紀大些的再婚家庭離婚率又比其他組別的家庭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家庭財務糾紛和子女問題,子女問題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包含了財產問題。
再婚者面臨著心理、人際關系、家庭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和壓力,特別是中老年再婚家庭中的財務問題就是這種復雜關系的綜合體現,需要好好處理。
婚前財產公證預防糾紛
中老年再婚家庭的理財,在踏入第二次婚姻之河前就應該拉開序曲,那就是對于婚前財產的處理,以預防今后可能發(fā)生“說不清”的糾紛。由于家庭財產本身有不同的特征和屬性,律師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預防糾紛的最佳方式。
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只屬于一方所有。一旦婚后發(fā)生財產糾紛,房產證、私家車輛都可以找到時間證據,因為我國對此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有價證券等也可以依靠交易記錄來做出歸屬判斷。但是很多家庭財產是無法界定所有權,很容易發(fā)生糾紛的。比如夫妻兩人共同經營的實業(yè),比如飯店、公司等,由于這些資產的流動性很強,事后根本無法判斷婚前是多少價值,婚后又發(fā)生了多大變化。還有銀行存單的問題,事后也很難處理。若一張存單一直沒有變動,那是可以通過存款時間判定的,但若是婚后發(fā)生了轉存等情況,那么就說不清楚了。
要讓一對處于熱戀正準備結婚的年輕人去做婚前財產公證,大家心理上很難接受。但中老年再婚夫妻則應該有這樣的理性,這個年齡段的再婚男女往往處于人生和事業(yè)的上進期,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物質基礎,結婚的同時也會把自己的財產帶入婚姻生活,考慮婚前財產公證也是能夠得到對方理解的。
婚前財產公證有幾種不同的模式,可以自己列好財產清單,一起到公證處公證;也可以請律師擬一個婚前財產協(xié)議,做一份“律師見證”。現在不少富翁再婚時都采取了請律師寫見證書的模式,一來比較隱蔽不怕“露富”,二來律師見證費用比公證處公證費用低得多。
老年人再婚先做好財產處分
若是年紀較大的老人“夕陽紅”式再婚,則最好能事先對于身后的財產做好處分和安排,可以采用書面約定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用遺囑的形式,這樣比較容易獲得對方以及雙方子女的理解,也避免突然去世后再婚家庭各方主體為老人的遺產分割發(fā)生糾紛。
當然要注意的是,再婚老人對百年之后的財產安排,只能是對于自己有支配權部分的處分。
上海奉賢區(qū)有一小業(yè)主,臨終前立下遺囑,說自己的一套房子留給現任妻子,另一套房子留給前妻所生的兒子,但暫時由現任妻子保管,等兒子結婚時再過戶給他。沒想到,兒子等不及父親的安排,向繼母提出要求馬上過戶房產。兩人爭執(zhí)后吵到法院,結果查下來,老人準備留給兒子的房產是再婚后所買,老人只有二分之一的處分權,因此他的遺囑部分無效,兒子只能繼承該套房產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