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等價款繳納比例為買賣差價的50%
根據規定,市民購入經濟適用房5年后,即可上市交易。很多市民關心,5年后經適房上市交易時,要如何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記者從寧波市國土資源局了解到,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比例為買入賣出差價的50%。具體的繳納方法參照2009年2月份出臺的《寧波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辦法》。
●幫辦記者朱笑咪
《辦法》適用于市區的經濟適用房
據寧波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工作人員介紹,《辦法》適用于寧波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情況。經濟適用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限價房、解困房等,都是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因市區范圍外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管理政策不盡相同,因此,各縣(市)將參照《辦法》執行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比例為差價的50%
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后簽訂銷售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出讓土地),按規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財稅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例如,某市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買入價為30萬元,五年后上市交易,賣出價為80萬元,如果該賣出價符合財稅部門核定的該地段的計稅價格,那么補繳標準為(80-30)萬元×50%=25萬元。如果不符合(高出或者低于),則按財稅部門核定的該地段的計稅價格計算。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規定期限后雖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的經濟適用住房,可按本辦法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這樣,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老百姓就實現了從有限產權到完全產權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