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否強制拆遷應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經過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其二,被征收、拆遷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除非特殊緊急需要,拆遷是否應停止實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贏了,房子卻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征收拆遷時對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否應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建筑違章早就知曉,但多年不處理,不作為,一到征收拆遷時,就說人家是“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這是與誠信原則相違背的。行政處罰是兩年時效。兩年內未發現、未處理,就不能再處理了。
其四,危舊房改造是否都屬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納入“公共利益”,“舊房”改造納入則似乎沒有道理。有人愿意住“舊房”,政府為什么一定要強制他拆了蓋新房呢?
其五,征收補償各地標準不能統一,但是否應有一個基本原則呢。例如,對住房的補償,如何評估;對營業房的補償,是否應考慮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況。
四大變化寫進新條例
1.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產開發、拆遷進行了區分。后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2.擬規定“先征收補償后拆遷”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了先征收、補償,后拆遷的原則。不先解決征收、補償問題,就不得拆遷。
3.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新條例明確規定:征收、拆遷主體是政府,而不是開發商。舊條例授權拆遷人,即開發商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許的。
4.“斷水電氣暴力強拆”擬被禁
新條例將嚴禁野蠻拆遷。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或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