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將正式施行。與舊有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將鄉村納入到整體規劃當中的同時,更加注重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賦予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新條例規定,城鄉規劃要統籌城鄉發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把城市群作為推進城鎮化的主體形態,納入設區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市政府城鄉規劃部門統一進行規劃管理;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新條例規定,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要充分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編制和修改的城鄉規劃成果報批前,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經依法批準后及時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在頒發后公布,特別是住宅建筑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針對將住宅改作餐飲娛樂設施、將停車場改作營業場所等現象,新條例明確了建筑物用途管制制度。對確實需要改變規劃許可規定的建筑物用途的,要求在符合城鄉規劃,滿足建筑安全、環境、交通、相鄰關系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包括業主在內的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后,報規劃許可證審批機關審批。
新條例取消了舊條例規定的放、驗線審批,強化許可機關監督檢查責任,既滿足了批后管理的需要,也精簡了審批事項;同時,鼓勵村民自治,規定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向所屬的鎮或者鄉政府備案,不再實施行政許可。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聞發言人、總規劃師桑衛京介紹說,作為公共政策,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依據。作為實施性立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既注重對法的細化完善,增強地方法規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力求突破創新,體現河北特點。據統計,體現細化完善的內容有22條,體現創新內容的有35條,既體現創新又體現細化完善的內容有5條,三項合計共62條,占總條數的76.5%。(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