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全國人大代表、審計署駐沈陽辦事處特派員張炳功建議,在征地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地區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將動態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作為征地補償的法定標準。張炳功代表介紹說,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