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距離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的最后期限還有將近3個月,但住建部已經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已然成為“剛性”規定,這意味著購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間將被基本清除。
條例草稿修改、送審的同時,國務院、住建部已經確定“鼓勵地方政府對保障住房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徑。畢竟面對迅速增長的保障性住房開工規模,單純等待復雜的國務院立法復核程序,已然不能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環節的公平與高效。
條例未回避一些敏感問題
“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草稿,但最終是不是還要修改,現在還不能確定。”8月29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員告訴記者。
截至記者發稿時,條例已經成型草稿。條例草稿總計9章75條,涵蓋城鎮、農村、軍隊住房保障三大領域,對住房保障責任、資金籌措、建設、管理、運營、退出、罰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目前,這份成型的草稿在正式送審國務院法制辦之前,仍然存在較大的修改可能。
一位參與條例討論的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問題,但對于一些原本被視作敏感問題的內容,在草稿中做了規定。“比如通過共有產權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間的問題,又比如通過懲罰性地調高租金迫使超標者退出保障房的問題,都進行原則性的規定,這使得政府在管理、運營保障房的過程中有規可依。”他說。
保障房產權與政府共有
實際上,在條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國務院也提出了通過立規的方式清除保障性住房不當牟利空間的總體要求。因此,盡管涉及眾多利益沖突,但與之相關的問題并未被規避。
“目前的草稿里提出的辦法是,所有購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資建設的,購買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產權。”一位參與草稿討論和起草的人士向記者表示,不過他向記者強調,目前還不能說這份草稿就是“終稿”。
在此之前,對于保障性住房的共有產權,政府并未有統一規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滿5年之后補繳綜合地價款的方式,使購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為經濟適用房)獲得上市交易資格。但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房屋的增值部分遠遠超出保障房的購買原值和補繳的綜合地價款,從而產生牟利空間。(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