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護優先”到“保護為主”,一詞之差,體現的是保護觀念的整體轉變。《條例》通篇強調保護、保護、再保護。比如,《條例》共九十六條,九十一條涉及保護;《條例》全文10422字,涉及保護217處。
不僅是觀念的轉變,《條例》在將我省條例規定的海拔2600米以上納為禁止開發區的同時,將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區等也列為禁止開發區,彌補了僅依據海拔高度劃定開發區的缺陷。
亮點2:“開發服從保護”劃定三大保護區
《條例》將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劃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并對三個區域設定了詳細的禁止行為和保護目標。
禁止開發區——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適度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區域。
禁止開發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限制開發區內,禁止開發商品住宅、別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項目,禁止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筑物。除國家外,禁止新增勘探、開采礦產資源項目,禁止建設其他與限制開發區保護功能不相適應的項目和設施。
適度開發區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
亮點3:確立生態補償機制使生態保護者受益
《條例》增設生態補償一章,是對省條例的補充和完善。
確立生態補償機制。《條例》規定“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礦產資源開采權尚未到期企業退出實行補償,對搬遷移民安置補償等。
實行生態性經濟補償。《條例》規定,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區縣給予生態性經濟補償,用于修復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
建立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和實行秦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制度。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核定數額繳存,專戶存儲,政府監管。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礦業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