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處”無法可依
據記者在安康城區的調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開處理大會”,但許多市民并不知道因為何事。
一位自稱教師的市民告訴記者,所在學校當時還被要求組織學生到現場觀看,據說現場當時有近千人觀看了公開處理大會。“今年以來,漢濱區已經有過好幾次這樣的大會,應該是震懾犯罪吧!”
據媒體報道,當地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對企圖通過要挾施工單位滿足個人私欲、漫天要價的不法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長、漢濱區政府副區長、漢濱分局局長楊鵬表示:“在表達個人任何訴求和愿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尋求解決。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使問題復雜化,最終影響到問題的解決。”
據了解,1988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陜西諾爾律師事務所齊精智律師認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賠償的方式固然不對,但漢濱區有關部門采取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侮辱人格的行為明顯違法: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國公民,相關執法部門有義務遵守憲法保障人權。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賦予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權力,并未授權其對犯罪嫌疑人以公處、公捕、公判等形式進行人格侮辱的權力。不知漢濱區公安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
對于如何做出掛牌公處的決定,漢濱區公安部門以“幾位領導”都在開會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據中國經濟周刊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