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十一條加大土地供應量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
國十條抑制地價非理性上漲
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新政兩年不開工收回土地
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問責內容越來越明
新一輪調控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了地方政府在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嚴格住房用地管理、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等方面的職責。同時,明確約談問責內容,強調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十一條穩定樓市省級政府負總責
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
國十條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地方,要追究責任。
新政控價未達標問責負責人
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