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011年5月4日下發《關于201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指出,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5月3日公布數據,201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日平均工資為142.33元。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該標準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修改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1年5月3日,國家統計局同時公布了2010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和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從有利于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按照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日賠償標準。
此外,根據修改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搜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