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25日《華西都市報》報道,四川丹棱縣一副局長宿仁訓酒后駕公車被查獲,其所駕車輛為公務車。丹棱公檢法召開多次碰頭會,認定宿仁訓是因公喝酒暫按“酒駕”處以罰款1900元、暫扣駕照6個月的行政處罰。經媒體報道后,上級交警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稱其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移送檢方公訴。今天《揚子晚報》評論說,“因公喝酒”讓公檢法“公而忘私”,一是因為副局長身份,二是想為自己以后醉駕留條后路!文章認為,因公喝酒不但不能成為違法官員的護身符,相反還該罪加一等。
看起來,酒駕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階段都將成為媒體關注的一個焦點,而其中官員和明星注定要成為焦點中的焦點。四川丹棱縣這個“因公喝酒”,讓我想起前幾天江蘇南通剛剛出臺的新規中,公務人員一律禁止工作日喝酒,后面有個括弧——受組織指派參加外事和招商活動除外。我當時在評論中說,只要他們愿意,幾乎每一個公務員都可以把他喝的每一頓酒和“外事、招商”這兩件事情直接和間接地聯系在一起。就算是去找小姐喝花酒也一樣可以表述為:為進一步促進服務行業的繁榮,營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
我不明白的是,丹棱縣這個副局長的酒駕案為什么當地“公檢法多次召開碰頭會”。盡管公檢法之間有業務上的聯系,但是按照我們的法治原則公檢法都應該獨立辦案的呀?為了縣里一個小小的副局長連基本的法治原則都不要了,太神奇了吧!接下來的問題是,開那么多次碰頭會的目的是什么?認定酒駕這是警方的常規工作,恐怕不需要開那么多次會。開來開去恐怕還是在認定是否“因公喝酒”吧。其實副局長那頓酒是否因公,也很容易認定啊。好,退一步說,即便認定了這個副局長確系“因公喝酒”,哪又怎么樣?你可以因公喝酒啊,全國的公務員每天不都在因公喝酒嗎?可是誰讓你喝完酒駕車的呢?你總不能定性為“因公酒駕”吧?
同樣是酒駕,有個“因公喝酒”在前,受到的處罰就輕得多,那么既然能有“因公喝酒”的酒駕,會不會接下來出現“因公嫖娼”呢?你別說不可能,還記得當年轟動全國的“鄧玉嬌案”嗎?被鄧玉嬌刺死刺傷的鄧大貴等幾人不就是當地“招商辦”的干部嗎?他們酒后施暴就找不出“因公”的情節?(孟非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