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馬賢興認為生產事故中責任人愿意賠錢了事,但輕判等于縱容,無法杜絕事故發生
馬賢興是湖南寧鄉縣法院院長,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2009年,他作為審判長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他曾對此做過一些思考。
馬賢興發現,由于刑法在這方面設置得不清晰,量刑輕重很大程度會依靠法官對此類案件的認識。
馬賢興所處理的案件很簡單:被告人劉某聘用兩名無證起重機司機,在操作中將一人砸死,被害人損失由施工方賠償到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法官對判“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爭議。
在量刑上,馬賢興專門設置了量刑辯論環節,并在中國法院網等網站上直播。
公訴人認為: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民事部分已履行賠償協議,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被告人劉某處以一年以內的有期徒刑。
劉某及其辯護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雖觸犯了刑法,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其屬于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節,其犯罪情節較輕,悔罪真誠,且系初犯、偶犯,請求適用緩刑。
“讓被告人再多賠些錢給被害人家屬,取得被害方諒解,然后對被告人宣告緩刑,或許是本案當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一個結果。”馬賢興說。
但是馬賢興沒有這樣判。
他認為,一旦適用緩刑,聘用沒有資質的人員操作大型設備的人會繼續,因為“就算出了事情,賠錢就可以了”。這類的事故不會杜絕,而會繼續。
最終,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宣判前,馬賢興特意對劉某說了一句話:“生命大于天,責任重于山,這就是我認為對這類案件不宜適用緩刑的根本道理所在。”
馬賢興也知道,此類案件的確也存在輕判的現象。他說,“因為法官會認為,責任事故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屬過失犯罪,人身危害相對較小。”
王榮利認為,量刑過輕無疑是縱容犯罪,只會使得安全事故頻發。
2003年,北京一被告人王某因違章組織施工,致使施工的廣告牌倒塌砸死兩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年后,王某又在無經營執照、無施工資質、無施工方案、無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承攬工程,雇用無資質農民施工,致一人跌落死亡。他緩刑考驗期未滿,再次因重大責任事故坐上被告人席。
這一次,法院撤銷緩刑,并對前罪和后罪實行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從重從嚴,漸成趨勢
為遏制礦難頻發,2007年最高法對礦山生產收緊緩刑適用,2012年推行至各生產領域
安生生產事故常現于礦山開采,2005年至2006年,礦難事故頻發。
2006年,為遏制頻發的礦難事故,在國家安監總局的建議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
刑法修正案中,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刑罰幅度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增設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但對于什么是“重大傷亡事故”和什么是“情節特別惡劣”,刑法修正案未作明晰。
在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檢作出一項司法解釋,界定了上述兩者的概念。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為“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解釋中還規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為“情節特別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