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訴法在保障人權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在法律界有“小憲法”之稱。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昨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提交審議的草案共110條,“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草案的主線。
1 尊重和保障人權成修法第一條
修改要點: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王兆國說,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
“人權保障問題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時候還沒有規定。現在規定進去是很大的亮點。”多次參與刑訴法草案修訂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
“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陳光中說:“規定這幾個字,不僅有宣示性,也有指導性意義,意味著在懲罰犯罪的同時,要尊重和保障人權。”
2 被告人親屬不強制出庭作證
修改要點: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草案增加規定: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該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草案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專家指出,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證的責任,只是不強制出庭,其證言的效力還是沒變,并非他們擁有“拒證權”。
3 復核死刑案可訊問被告人
修改要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草案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專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通俗的講體現“慎殺少殺的死刑原則”,為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
4 中國不存在“秘密拘捕”
修改要點:刪去“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范圍,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緊急強制措施僅限兩種情況,網上出現了一些說法,說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5 貪官死亡或外逃可沒收贓款
修改要點:通緝1年后不能到案,可對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依法沒收
草案增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1 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