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我省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予以調整,并從今年12月1日起執行。其中,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為,今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調整標準和原則為,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570元的,補足到157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40元的,補足到1240元。上世紀70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1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2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1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來調整。 (陜西日報 記者 李艷 實習生 潘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