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闖黃燈扣6分”這一所謂“史上最嚴交規”引發社會各界熱議。然而,這可能只是個法律烏龍事件,并且是個持續長達8年之久的法律烏龍事件。
“闖黃燈扣6分”一說,源自一位沒有透露姓名的公安部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對新交規的一個口頭解釋。嚴格來說,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新修訂并于今年開始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并沒有規定“闖黃燈扣6分”,而是說,“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顯然,交通信號燈并不只是黃燈,“違反”也不能被簡化為“闖”。
對交通信號燈專門做出規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而該法律和實施條例均自2004年開始實施,迄今已有8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也就是說,輿論對“闖黃燈扣6分”的質疑是正確的,黃燈僅起警示或緩沖作用,并不禁止通行。
但是,該法的實施條例第38條對各種信號燈的法律含義又進行了解釋,其中第2款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應該說,這已經改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對黃燈的法律界定,即把“可以通行”變成了“附條件通行”。而且,該實施條例并沒有對何為“越過”做出界定,例如車身整體越過停止線算“越過”,還是車頭最前部“觸線”即算“越過”?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處處長李勤對何為闖黃燈給出了新的解釋。他認為:“黃燈亮時,只要機動車車身的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種情況不認定為闖黃燈。”這種解釋當然比“闖黃燈扣6分”的說法緩和了許多,但他所依據的應該就是上述實施條例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而該規定根本沒有對“越過”一詞予以明確界定。所以,李處長的說法也只是個人理解而已,沒有法律依據,當然也沒有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闖黃燈扣6分”之所以惹爭議,根本原因并不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與該法的實施條例第38條第2款存在沖突和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于“法律”,而該法的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于“行政法規”。根據我國立法法,法律是“上位法”,效力較高,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據此,因存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款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撤銷。
“闖黃燈扣6分”確實存在問題,但首要問題并不是該扣幾分,而是闖黃燈本就不違法,既不應罰款,也不應扣分。該問題從2004年就已產生,迄今存在整整8年。其間人大換屆一次,警方根據該條例不知做出了多少次處罰,但沒有人指出該條例背離法律,應予撤銷。大量交通訴訟案件都涉及該條例第38條,但這條明顯背離法律本意的規定竟然屹立8年而不倒,可見法院也沒有盡到以個案方式予以司法救濟和提出司法建議的法定職責。
總體來看,“闖黃燈扣6分”是個因機緣巧合才得以被全民意識到的法律烏龍事件。如果不是公安部負責人在宣傳新交規時使用了不太規范的“闖黃燈扣6分”的直白說法,可能這個行政法規違反上位法的問題會仍然存在。無論如何,現在既已發現對“闖黃燈”定性錯誤,那么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相關條款撤銷或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