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鄭衛衛提供的液化氣一事,他稱,“我上班前已經使用這個點的氣了。”他知道鋼瓶液化氣屬危險品,但不知道政府的相關規定。
爆炸前一天,王紅倉送來兩瓶氣,是劉彥成接手的,“(鋼瓶)不是很新,用過很多次的。”因為經常送氣,所以很相信王紅倉,裝好后并沒有檢測。他說,當天使用的是店里備用的一瓶和送來兩瓶新氣中的一瓶,“沒感覺到泄漏”。
■辯護律師:事發時,還沒到他上班時間
劉彥成的上班時間是早8時至晚9時30分,店里營業時間是早8時至晚10時30分,廚房上班則是在早7時。
其辯護律師認為,事發并不在劉彥成上班時間內,犯罪情節輕微,加之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等原因,建議判處其緩刑。
對孫、劉兩人辯護律師的意見,公訴人提出二人違規在高層建筑使用鋼瓶液化氣,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并非情節輕微”。
楊勇
反復強調確定關了閥門
在6名被告人中,楊勇是唯一一位本人不認罪的。
楊勇稱,他是爆炸前兩天才到該店上班的,每天的上班時間是7時至14時、18時至20時30分。按要求,應由夜班廚工負責關閉液化氣閥門。“當天(指爆炸前晚)有人請假,我待到10點。”楊勇說,當晚他和女員工伍某在店里,閥門是他關的,但沒有人復查。
“沒有其他人確定是否關閉了閥門?”公訴人問。“是的。”楊勇說,當晚準備打烊時,來了兩個顧客,做好后他就離開了,“(只剩)孫連武在店里,等著關門。”
在調查中,楊勇反復強調,自己確定關閉了閥門。
“你如何確定?”
“這個問題把我問住了……”
“13日晚,你是不是最后一個接觸液化氣鋼瓶的人?”
“是的。”
■辯護律師:沒證據證明沒關閥門
律師認為,指控不成立,沒有證據證明楊勇沒有關好液化氣閥門、沒有證據證明發生爆炸的鋼瓶是正在使用的還是備用的,“假定沒關,早班員工有時間采取措施,但并沒有采取(措施)。”
公訴人反駁稱,經檢測,可以證明閥門沒有關好導致大量泄漏;兩個早班員工證言顯示,發現時濃度已經很高,無法采取措施。
鄭衛衛、鄭娟娟
燃氣供應點曾被要求停業
2006年,鄭衛衛開始給他人跑液化氣運輸,2009年開了北方液化氣公司水泥制管廠供應點。
“有沒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公訴人問。“沒有。”
“員工有沒有從業資格證?”
“沒有。”
“是否意識到給人員密集的地方送鋼瓶液化氣有危險?”
“沒意識到有這么大危害……”鄭衛衛說,配送點給其他餐飲店也送氣,氣瓶是在輕工市場購買的,都有合格證。鄭衛衛強調自己有燃氣配送資格。公訴人問他是否取得安全經營許可證,他回答:“申請過,沒有辦下來。”據了解,安監部門曾檢查過鄭衛衛的供應點,認為不符合規定,要求停業,但他并沒有停。鄭娟娟是鄭衛衛的姐姐,負責對賬、收款、接電話等工作。她承認供應點沒有資質、她也沒受過培訓……
■辯護律師:爆炸與鋼瓶質量無關
律師認為罪名不成立。理由是配送給肉夾饃店的鋼瓶檢驗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爆炸與鋼瓶質量無關,系楊勇操作不當,作為配送商,鄭衛衛只對存儲、運輸過程負責。至于無資質、雇用人員無從業資格等,律師認為與爆炸沒有因果關系,只應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