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一出臺,就引發了社會廣泛討論,其中重點保護建筑的認定條件、保護辦法,以及房屋拆除行為和補償條件等尤為引人關注。
今天(5月28日)上午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上,《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在調研了省內建筑保護現狀,考察了外省有關建筑保護的立法情況,以及聽取了張錦秋院士等10位建筑領域知名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改稿中,對草案作了較大幅度修改。
新增“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條款
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設區的市設立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重點保護建筑的認定、調整及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為建筑保護有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的相關條款。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筑、文物、歷史、文化、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
根據修改稿,可以認定為重點保護建筑的有:
建筑類型、空間、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筑藝術特色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
反映本省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名人故居、舊居;
獲得國家級、省部級、中國建筑學會、中國建筑業協會獎項的;
其他具有歷史、科學、文化、教育價值的。
任何人可申請重點保護建筑認定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建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重點保護建筑認定申請。
建筑經確定公布后,在醒目位置設置重點保護建筑標志。嚴格控制在重點保護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現有的設施不符合重點保護建筑類別要求的,應當限期拆除。
農村自建低層民房不受條例保護
根據專家意見,草案修改稿將“普通建筑”改為“一般建筑”,指除文物、重點保護建筑之外,依照法定程序建設的城鄉建筑;但不包括搶險救災等臨時性建筑和農村居民自建的低層住宅。
針對現實中漠視城鄉規劃隨意拆除,大量建筑不到建筑設計年限就被拆除的情況,修改稿增加了三項條款,分別對服從規劃、杜絕隨意拆遷、規劃實施作了規定。各級政府將城鄉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不得以強制、脅迫手段損毀他人建筑
同時,修改稿還新增條款,對房屋拆除行為和補償作了原則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建筑,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所征收的建筑。
商業性質的開發建設,開發商應當和開發區域內的建筑所有權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建筑拆除,不得采取強制、脅迫等非法手段損毀他人建筑。
專家建議
注重保護歷史建筑外部風貌和內部布局
國家一級注冊建筑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錦秋:
對具有歷史時期典型特征和特殊歷史紀念意義的歷史建筑應確保其結構安全,不得改變建筑外觀體型色彩等特征與內部布局空間特色和設施,可以實施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維修、重點修復等。
具有代表性的工業遺產的歷史建筑,在確保其結構安全、保護其外部風貌特征的前提下,可采用維修、改善的保護方式,適當調整、完善內部功能布局和設施。
建筑到達規定時間即納入歷史建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