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校舍安全隱患排除機制。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排除隱患,由省級政府綜合考慮行政區域內各市、縣面臨自然災害的危險程度以及校舍狀況等因素,區分輕重緩急制定相應的年度實施計劃;縣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分類分步組織實施。優先考慮將部分有條件的中小學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五)嚴格校舍安全項目管理制度。中小學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竣工后,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學校進行竣工驗收并備案。位于洪泛區、蓄滯洪區、山區高原等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其防險自保設施應通過水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如因校舍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導致垮塌的,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承擔責任。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建立長效機制由省級政府統籌組織、市級政府協調指導、縣級政府組織實施。教育、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安全監管、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二)合理分擔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將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各類校舍建設項目,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的支持力度。保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安全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地方資金,制定省、市、縣三級政府具體分擔辦法。中央財政通過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東部地區給予適當獎補。其他教育階段保障校舍安全資金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民辦、外資和企(事)業辦中小學所需資金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落實,當地政府給予支持指導并監管。建立長效機制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落實扶持鼓勵政策。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基礎上可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中小學校舍建設。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對中小學校舍建設的捐贈支出,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術支撐,各地要及時更新數據,加強維護,完善功能,充分發揮信息管理系統在年檢、預警、信息發布、隱患排除、責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實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五)加強監督檢查。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地方政府要把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每年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通報工作情況,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設置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傳力度。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安全教育時間和課程,對學生開展防災和安全教育,向師生普及安全知識。要培養師生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掌握應急避險技能,提高師生防災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認真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監督和推進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