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 國家工商總局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呈泛濫之勢,甚至形成了違法犯罪利益鏈條。
為此,工商總局聯合公安部、質檢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
規定指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具有無線發射和獲取通信信息等功能,包括微型語音信號拾取錄制設備、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利用搭接和感應等方式獲取語音和圖像信息的器材等。
“偽基站”設備是指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具有搜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經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進行認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上述器材設備的,應及時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
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構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刑事打擊;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運用行政處罰手段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