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記者李延霞、張千千)為進一步優化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體系,有效實施分類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4日對外發布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租賃公司轉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經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性進一步凸顯,原評級辦法已不能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以及監管部門分類監管的需要。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將“管理質量”評級要素與公司治理評估內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分值權重分別為20%、15%、30%、25%、10%。
評級辦法進一步優化了監管評級級次設置,將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劃分為1至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風險越高,對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可直接列為S級。
評級辦法明確,監管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并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機構設立等市場準入工作的審慎性條件。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評級辦法的修訂發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賃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有利于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防范金融風險,積極發揮特色優勢,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