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趙文君)記者18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于近日發布,將于今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去年8月起施行,明確要求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必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此次出臺實施辦法,旨在細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舉措。
實施辦法共48條,在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在細化審查標準方面,實施辦法將條例規定的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便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準確理解、規范適用;明確例外規定中“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實施期限”等概念的含義,防止例外規定被濫用,損害市場競爭。
在健全審查機制方面,實施辦法對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方式和范圍等;細化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范圍和工作程序。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將積極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能力提升行動,嚴格開展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從源頭上制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