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公布之際,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就《實施細則》的修訂出臺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答:修訂《實施細則》是規范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迫切需要。隨著中國政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境外來華經商、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的人員數量持續增加,境內外國人參加宗教活動的需求日益增多。原《實施細則》在保障境內外國人正常宗教活動,尤其是參加集體宗教活動方面的規定還需要完善。同時,一些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非法傳教、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影響了我國宗教和睦甚至社會和諧穩定。對此,我國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和一些外籍人員均希望進一步明確相關制度,規范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
修訂《實施細則》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對許可條件、權限、程序、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原《實施細則》對涉及的4項行政許可:境內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臨時地點審批、我國五種宗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及其成員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邀請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國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審批,需要作進一步規范。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實施細則》,明確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規范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許可行為。
2.問:新修訂《實施細則》在保護境內外國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方面包括哪些內容?
答:中國一貫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對此便作出了明確規定。新修訂的《實施細則》重申了中國尊重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具體而言,境內外國人合法的涉宗教活動主要包括:可以在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參加宗教活動;可以在寺觀教堂或者經批準的臨時地點舉行集體宗教活動;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按宗教習慣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與中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進行宗教方面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宗教教職人員經邀請可以在寺觀教堂講經、講道;經相關宗教團體同意,外國人可以來中國宗教院校留學;經中國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外國人可以作為外籍專業人員到宗教院校講學等。
3.問:新修訂《實施細則》就境內外國人舉行集體宗教活動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做好境內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的服務和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境內外國人舉行集體宗教活動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國內寺觀教堂提供專場服務;二是如果寺觀教堂不具備提供專場服務條件的,可以在中國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的臨時地點進行。
境內外國人擬在寺觀教堂舉行集體宗教活動,應當由推選出的召集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書面申請。宗教團體根據申請和當地寺觀教堂的情況,確定為境內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提供專場服務的寺觀教堂。為境內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提供專場服務的寺觀教堂應當與召集人簽訂協議,明確集體宗教活動的時間安排、活動方式、活動次數、活動人數、安全措施、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事項。
當地寺觀教堂不具備提供專場服務條件的,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應當書面答復召集人。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設立臨時地點。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征求相關縣市宗教事務部門以及宗教團體的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在臨時地點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正常的生產、學習、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的管理。
4.問: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宗教活動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我們注意到,確有一些外國人不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舉行非法宗教活動、違法進行傳教活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境內外國人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接受中國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不得違背中國的公序良俗。境內外國人不得進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動:(一)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事務,干涉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管理;(二)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院校;(三)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利用宗教破壞中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四)擅自開展講經、講道或者舉行集體宗教活動;(五)在中國公民中發展宗教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六)利用宗教進行妨礙中國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活動;(七)制作或者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發宗教宣傳品;(八)接受中國組織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贈;(九)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十)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十一)其他涉宗教的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