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楊 林)為了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市政府近日印發了《商洛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提出從今年6月1日起,全市室內和流動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違者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規定》共14條,從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和范圍、職責劃分、罰則、生效時間等方面對禁止吸煙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你是一個煙民,今后到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影劇院、公共健身場所、商業營業廳等公共場所,甚至乘坐電梯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時,你都要忍住煙癮了,否則將會受到處罰。《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實行單位自管與社會監督、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進行確認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禁煙公共場所的吸煙者進行監督管理。公共場所的不吸煙者,有權要求禁煙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煙場所的單位執行禁煙規定,有權向市級或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禁煙規定的行為。《規定》同時要求,禁煙公共場所的單位,應當制定禁止吸煙的制度,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在禁煙公共場所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和檢查人員,對吸煙的人群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禁煙規定的單位,由市或縣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市級或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在禁煙公共場所的吸煙者,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處1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阻礙有關管理人員執行禁煙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