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 倩)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規定,近日,我市發布通告,明確在森林高火險期禁止林區野外用火。
森林高火險期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在森林高火險期間,全市林區范圍嚴禁下列行為: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燒地邊草、燒秸稈、燒火糞、燃放煙花爆竹、野炊、吸煙、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未安裝防火裝置、未配備防火器材的各類機動車輛進入林區活動;使用“電貓”等非法狩獵;煉山造林、計劃燒除、爆破、射擊、電焊、焚燒垃圾及帶火作業等野外涉火活動;林區廟宇、墳園等明火祭祀行為。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
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應急、林業、公安部門及鎮(街道)、林場、村組等開展陣地固守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在重點林區、旅游景區、入山路口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監控點,嚴禁火種、火源進入林區;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祭祀,嚴防森林火災發生。同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嚴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撲救林火物資儲備;森林消防隊伍要加強演練,值守待命,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準備工作;護林員要加大巡山頻次,發現野外用火和火災隱患要立即制止、及時處置并報告。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嚴密組織,科學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嚴禁組織老弱病殘人員及孕婦、未成年人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在森林高火險期,對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森林火情,請立即撥打“12119”森林火警電話,切勿盲目自發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