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起,《商洛市市區垃圾處理收費辦法》正式實施,按照規定,繳費者應當一次繳清全年生活垃圾費用,對未按規定繳納并逾期不改正的單位最高可處以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辦法》規定,商洛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含城鄉結合部)產生垃圾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城市居民(含建成區內的農村人口)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產生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每年3月底以前,對一次性繳納全年垃圾處理費的繳費者,可給予適當優惠;市區垃圾處理收費可以實行單位代收;市區五保戶、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免繳垃圾處理費,低保對象、下崗職工和烈屬憑有效證件減半繳納;垃圾處理收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收費單位應做到持證、亮證收費,對于無收費專用票據的,繳費者有權拒繳和舉報。
對于繳費者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辦法》規定,將由市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14日廢止。2007年8月1日施行的《商洛市市區垃圾處理收費暫行辦法》于2012年12月15日廢止。(商洛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