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財政部 商務部 中宣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財建[2009]333號
【發布日期】2009-07-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宣傳、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質檢主管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中宣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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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注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環境保護部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并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貼范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黃標車”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網站地址:.vecc-mep.org。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 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十一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將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車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注銷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應在備注欄中注明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并將副聯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車主在購買新車時,應取得新車購車發票等證明、憑據。
第十四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也要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聯合服務窗口設置地點應盡量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是聯合服務窗口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有效性,以及車主提交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2)等有關材料,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報廢車輛回收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車輛是否屬于申領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并對符合要求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環保部門負責查驗報廢車輛是否屬于“黃標車”。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復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購買新車的,財政部門應于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主管部門應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各地可采取紙質表格審核等形式,開展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