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消息,國家質檢總局今日(15日)發布了第150號總局令,即《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中明確,在汽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累計超35日,或因同一質量問題修理超5次的,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