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龍崗區人民法院僅一墻之隔的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中國青年報記者從辦公室主任蘇忠進處獲悉,他們選擇不抗訴的理由是:“法院對莫王松‘危險駕駛罪’是有罪判決,只是依據情節、免予刑罰而已,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
“認定醉駕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說,“不是所有的類似案件,檢察院都會抗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雖然按照《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關鍵在于,對“情節輕微”應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律師、《道路交通安全法》專家王鉞翰看來,“醉駕”情節是否輕微,“目前還沒有一套統一的標準”。但無論如何,“開得不遠”不應成為醉駕免刑的理由。
“醉駕量刑是要考慮情節,但這個情節,至少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等。假如‘開得不遠’都成為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今后醉駕超過500米、1000米,算不算?這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
阮齊林認為,醉駕作為一個新罪名,執法過程中肯定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難免不一。但醉駕本身刑罰不重,‘頂格判’就是6個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機關雖然有斟酌定罪免罰的權利,但在目前已經處理的諸多醉駕案中,“開得不遠”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數。
“我倆都是醉駕,憑什么一個判刑兩個月一個免刑?一旦判決不一致,就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的情況。”阮齊林教授說,“尤其是當公務員成為‘特例’時,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也在所難免了。”
街道辦稱“絕不偏袒”仍在等上級通知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莫王松不僅被免究刑責,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都免了。
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醉駕行為也進行了更嚴厲地約束。其中規定: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里也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但龍崗區坪地街道辦18日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莫王松在醉駕被報道時,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還沒結束,“未作變動”。
記者看到,根據該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5月28日印發的《機關公職人員“九不準”規定》,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單位“準備”了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本人評優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對莫王松而言,目前,還是一片平靜。
對于將如何處理此事,該街道辦宣傳部負責人明確表示,一旦區相關部門下達了處理通知,街道將絕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理,但“街道暫未接到任何上級部門對本事件的處理通知”。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這一“九不準”規定中看到,本街道辦的公職人員,“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一律先予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