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草案則修改相關規定,將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
李適時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較短,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懲戒作用。為此,“我國應當嚴格限制減刑。”
此外,根據現行刑法,對累犯以及因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根據新的情況,修正案草案對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并根據悔改表現等因素放寬了假釋條件。據新華社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