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彭家讓) 丹鳳法院近三年來訴前調解工作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更快捷、更高效、更徹底地化解了相當一部分矛盾糾紛。丹鳳法院院長陳彩喜說:“訴前調解緩解了法院審判工作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和成本。同時促進了案件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庾嶺法庭為規范本庭的案件訴前調解工作,在經過兩年多經驗積累的基礎上,依據丹鳳法院案件訴前調解工作制度,制定了以下幾項具體操作規范,以方便在實際中掌握和應用。
一、訴前調解案件的范圍
1、對于在轄區社會影響面大的群體性訴訟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或案件受理后一時較難以處理、涉及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
2、對于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損害、相鄰糾紛等民生案件,以及其他適宜以訴前調解解決矛盾和爭端的民事糾紛。
二、引入訴前調解機制的相關配套工作
1、應及時邀請案件所屬當地黨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安、司法、土管、林業、民政等)和當地村組干部共同參與協調解決糾紛,避免案件受理后處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實踐證明有相當多的矛盾糾紛僅靠法律或法院職能是無法或不可能徹底解決的;
2、邀請人民陪審員、基層調解員參與或委托其調解,發揮他們熟悉基層底子清、貼近基層的優勢;
3、對于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特征明顯的類型案件,則委托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調解或參與調解。
三、具體操作規范
1、訴前調解案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不立案、不收費、不強迫的原則,一般在3至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對于達成訴前調解協議,當事人雙方握手言和,不需要出具法律文書的,所達成的協議視為人民調解協議;
3、對于一方要求出具法律文書的,法庭及時辦理立案手續,當日出具調解書;
4、對于法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等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即時解決糾紛的,法庭及時了解情況,并記錄備查;
5、對于當事人不愿意訴前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及時進行立案,轉入案件的訴訟程序。
以上規范,僅限于庾嶺法庭和法庭轄區的案件,在應用過程中如有問題,應以丹鳳法院案件訴前調解工作制度為準,并結合法庭審判實踐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