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胡建華因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通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法院經審理查明,胡建華受賄人民幣119萬余元,貪污人民幣40萬余元。法庭上,胡建華承認拿錢,但不承認犯罪。
現年52歲的胡建華,1982年8月開始擔任通州區潞河中學教師,1986年12月進入通州區環保局任科員,之后9年的時間里曾擔任過環保局的副科長、監察科科長,也擔任過副鄉長、副鎮長。2000年9月開始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1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7年的時間受賄100萬余元。
買八折別墅被指控受賄
2004至2005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以人民幣128.7萬余元的價格購買市值人民幣168.31萬余元的世爵源墅小區別墅一套,從中受賄人民幣39.56萬余元。
胡建華辯稱,“買房子我是得到了優惠,但是那是正常的市場優惠價,我沒有從中受賄”。
因旅游索要支票稱考察用費
2007至2009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承接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招標代理權提供幫助,收受支票3張,共計人民幣22.08萬余元;后被告人胡建華以旅游需要用錢為由,向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幣5.6萬元。
“我沒有收到任何人給我的支票,5.6萬元是考察費并不是旅游費”,胡建華稱。
收公司50萬自稱合法收入
2007至2009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江蘇蘇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標承建的項目提供幫助,以自己實際控制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的形式,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47.17萬余元。
“我不是大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大遠公司做了工作就應收取合法的收入”,胡建華還是不承認受賄。
2009至2010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游某某在污泥處理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游某某給予的銀行卡一張,內有人民幣5000元。
“這件事情我認可,錢我花了,但是當時我不在現場,他自己放在我辦公室的”。
用了公款不承認犯罪
2006至2007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期間,以自己實際控制且不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通州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簽訂整合工程,收取環評費人民幣42萬元,再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將環評工作交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承擔,以賺取差價的名義貪污公款人民幣32萬元。
2009年3月至10月間,被告人胡建華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期間,以自己實際控制且不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住宅鍋爐供暖中心簽訂技術咨詢合同的名義,收取環評費人民幣13萬元,再以人民幣4.5萬元的價格將環評工作交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市欣國環環境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以賺取差價的名義貪污公款人民幣8.5萬元。
“我只是推薦而已,大遠公司只要把合同拿下來就可以了,然后再去找有資質的公司做,我認為是可以的”。
據悉,被告人胡建華被捕后,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扣押的購物卡、禮品卡40余張。
綜上,通州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