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昨日首次接受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十類不文明行為將被作罰款處罰。不過,由于深圳在相關不文明行為單行法規的執行效果上曾非常不理想,因而此次能否真正讓條例有實操性和順利執法成為立法成敗的關鍵之一。
記者注意到,由于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沒有人身方面的強制權力,執法受限很大,因此條例規定,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或是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而其立法說明則補充“如設立城管警察”。
據悉,對市民文明行為規范進行立法在全國尚屬首次。此次市人大將開門立法的階段前移,在此次審議前,先圍繞“何種不文明行為應進行處罰”、“不文明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罰”、“城市文明應如何維護和提升”展開三輪民意調查,回收近30萬份調查問卷,許多意見都被吸納。
處罰手段多種創新,7日內繳罰款只付五成
由于在調研過程中,市人大發現自然人違法成本過低是導致深圳不文明行為屢屢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條例此次結合民意調查的結果,并借鑒日本的《輕犯罪法》以及香港的《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凈罪行)條例》等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突出了對不文明行為處罰機制的創新。
“民意調查中,有85.2%的市民認為有必要對不文明的違法行為實行累積加重處罰制度。因此,規定‘對于一年之內三次以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基礎上處以1000元罰款’,‘對于兩年之內十次以上違反的,則將違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如果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其所在單位還應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羅敏說。
為了防止“以罰代管”或者片面追求罰款金額的現象,條例還規定:違法行為人違反十項不文明行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所繳納的罰款金額應當為所處罰款的50%。與此同時,條例還新增了社會服務制度,賦予違法人選擇的權利,即在被處以50元以上罰款的的情況下,該違法人可以申請參加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
此外,條例還簡化罰款處罰程序,對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下罰款的,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
小區物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要擔責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不文明行為如噪音、違建和高空拋物等都是在社區、小區發生,為此,條例也新增了違法行為人所在的社區物業管理和保安服務公司的責任,要求他們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通知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不作為的物業管理和保安服務公司還將被處以5000元罰款。
此外,單位和經營主體也被認為是有義務勸阻、制止在其場所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以此來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管。不作為的,將處以與違法行為人應受處罰數額的加倍罰款。
【焦點】
如何解決執法受限大?今后或設立“城管警察”
由于目前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沒有人身方面的強制權力,在執法方面受限很大,影響了執法的效果。因此,此次條例還透露,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或是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如設立城管警察。
而關于“城管警察”一事,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協四屆四次會議上,市政協委員楊立勛就提出過《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一時間猶如石子砸入平靜的水面,引發各方爭議。
楊立勛曾表示,在紐約、倫敦等世界先進城市,城市管理執法統一由警察行使。警察不僅管刑事犯罪,也管亂擺賣、亂丟垃圾、亂停靠、公共場所插隊、乞討、流浪、違法建筑等行為,似乎是一種國際慣例。在他看來,成立城管警察還可以很好地解決暴力抗法問題。但也有專家認為,根據國際慣例,所謂的“城管警察”就是警察多承擔責任,而城管則應該完全取消,這樣的“升級”不符合警察的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在一番爭論之后,深圳至今并未設立城管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