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執法怎么辦?處罰決定將送達所在單位或社區并通報
針對拒不執行或不配合執法的情況,條例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罰決定送達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或所在社區給予通報。同時,執法部門還可以將該項處罰及拒不執行的情況通知出入境管理、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征信等機構,相關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措施。
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部門可以依法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大不文明行為將被處罰
(一)亂吐、亂扔香口膠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清理,并處200元罰款;
(二)隨地吐痰、便溺的,責令清理,并處200元罰款;
(三)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踐踏豎有禁止性標志的城市綠地的,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四)在建(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的,責令清理,每處并處200元罰款;
(五)從建筑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清理,并處200元罰款;
(六)攜帶寵物者未及時清除其寵物在道路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責令清除,并處500元罰款;
(七)損壞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罰款;
(八)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清理,并處5000元罰款;
(九)占用、損壞、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0元罰款;
(十)在設有禁煙標志的公共場所吸煙,執法人員予以勸阻,對經勸阻無效者,處500元罰款并勸其離開該場所。(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