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黃金周期間,游客的不文明行為屢屢被媒體曝光,對此,《旅游法》只是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更多的是倡導、強調一種價值觀。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后發現,對于嚴重的旅游不文明行為,我國立法上早有“重典”。以在景區文物、建筑物上“涂鴉”為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已經有罰款、行政拘留甚至刑罰等相關規制措施。
胡靜認為,法律并非萬能,家庭和學校教育,應該進一步強化文明出游的素質教育。文明出游是一種習慣,需要從小逐步養成。同時要進一步強化旅行社“責任”,讓導游們盡到更多提示、引導、勸阻的義務。
有評論指出,多年來旅游亂象背后需要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是《旅游法》除了作為解決旅游糾紛時的救濟手段以及督促地方政府和景區做好旅游規劃的功能之外,所傳遞給社會的立法本意。
法律通過對旅游服務合同的約束,強化對旅游者利益的維護。例如,《旅游法》規定了旅行社惡意違約時,對遭受人身損害和滯留后果的旅游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為了遏制強制旅游者購物現象,規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必須獲得旅游者同意,否則,受害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這些恰恰是旅行中最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在旅行過程中,一些旅行社或者景區經營者,往往把一些內容含糊的合同,比如用餐,合同約定“美味可口”,實際卻衛生條件與菜品質量都糟糕,交給旅游者簽字,降低了旅游者與經營者對等談判的自由。
《旅游法》的出臺,最重要的是給整個旅游業在發展過程中,提供了一個健康的底線,還有一個約束,但因執法主體不夠明晰、社會整體對規則契約意識依然缺乏,《旅游法》雖已亮劍卻未露鋒芒。本報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