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夫因搶劫罪獲刑十年六個月 妻子老鄉幫忙藏贓同獲罪
趁客人喝醉酒,三輪車夫劉某在拉客時心生歹念,用暴力手段搶劫乘客雷某身上的現金十幾萬元以及一條金項鏈和一部手機,事后又伙同其妻子和老鄉窩藏贓物。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搶劫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其妻子胡某和老鄉王某均犯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后,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三輪車夫搶劫乘客
去年2月1日晚上11時許,喝醉酒的雷某乘坐了被告人劉某駕駛營運的三輪車回家,行駛到中山市東區博愛六路博覽中心附近路段,劉某使用暴力手段將雷某脖子上的黃金項鏈1條(價值人民幣46390元)及攜帶的掛包(無法核價)搶走,內有現金人民幣6.6萬元、現金港幣14萬元(折合人民幣112392元)、三星牌I809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400元),并致雷某輕微傷。
據劉某事后供述,當晚其駕駛三輪車搭載喝過酒的雷某來到博愛路時,因雷某不交車費并把掛包主動扔在地上,并打其左耳,其抓住雷某脖領子將他推倒在地,雷某的金項鏈被扯斷并掉在地上,其一時起了貪念,將雷某的掛包和金項鏈一并拿走。其回到東區新村的出租屋,發現挎包里有660張100元面值的人民幣、140張1000元面值的港幣及黑色手機等物。
劉某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妻子胡某,將財物裝于一紅色袋子,藏在行旅包,于凌晨出門將挎包丟至一河溝。2月2日下午,其見到警察查房,馬上打電話讓老鄉王某買回老家的車票。當晚8時許,其與胡某一起坐出租車到達廣州花都區找到王某。
2月2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劉某、胡某攜贓逃至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被告人王某的住處,并委托王某聯系乘車返回老家事宜。2013年2月3日上午,劉某在一工地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胡某得知后立即攜贓與王某逃離現場,二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由胡某指使王某將上述贓款、贓物埋藏在該工地附近高架橋下。
后胡某、王某返回工地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人員在王某的協助下在上述高架橋下起獲上述贓款、贓物。歸案后,胡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繳回的贓款、贓物已發還被害人。
被告:乘客醉酒不付車費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辯稱是被害人雷某喝醉酒乘車不付車費,并先動手毆打其,其雖然拿走了被害人的財物,但不是使用暴力手段的搶劫行為。
劉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公安機關對繳獲的現金人民幣6.6萬元和港幣14萬元,沒有當著被告人劉某的面進行清點,且沒有制作錄像,對真實性持異議,不能認定為搶劫犯罪的數額,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搶劫數額巨大的證據不足。
法院:主犯搶劫罪成立
對于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是被害人雷某喝醉酒乘車不付車費,并率先動手打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此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相矛盾,且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的引領下起獲贓款,并在被告人王某在場時予以清點確認,且被告人劉某在其住所也清點過贓款,對贓款的真偽和數量均無異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遂做出以上判決。(記者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