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在遭毆打后記恨在心,回家路上趁機將與之有矛盾的男子開車撞死。之后,馬某投案自首,但事發現場監控錄像記錄整個過程。13日,省高院公布終審裁定,馬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2012年12月18日16時許,馬某和被害人馬孝等在臨夏市團結北路錦繡宮餐廳聚會喝酒。期間,馬某與馬孝因故發生爭執,馬某遭毆打,被他人勸開后相繼離開餐廳。當日19時許,馬某駕駛黑色凱美瑞轎車行至臨夏市軍民街太陽能小區巷道口轉角處時,再次遇到馬孝等人。馬某將馬孝撞倒并碾軋后逃離現場。隨后,馬某打電話給被告人馬某甲,稱自己酒后駕車撞了人,讓馬某甲替其到臨夏市交警大隊頂罪。馬孝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某于同年12月24日到臨夏市公安局投案。
2014年6月24日,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宣判后,馬某以“量刑過重,自己屬于過失行為”為由提出上訴。對馬某所提上訴理由,省高院經查,馬某的犯罪事實有事發現場監控錄像以及3名證人證言證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