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的成松柳教授認為,在一個貧寒的患者家庭,病人痛苦萬分且目前醫療手段無法治療,家人又無能力對其實施救助時,讓病人自己選擇生與死,是一種尊重生命尊嚴的人文關懷。畢竟每個公民都有選擇自己死亡的權利,但此種情況往往與中國傳統的人倫、法律發生沖突。
四川犯罪心理學家莫曉宇認為,這出悲劇是偶然中的必然。由于《精神衛生法》遲遲未出臺,社會未能為精神病患者建立有效的救助和監護機制,普通家庭無法承受精神病患者帶來的經濟和精神的雙重壓力。(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因此,當我們審視這個悲劇時,更應該呼吁《精神衛生法》盡早出臺。
在一些西方國家如荷蘭、瑞士,安樂死已通過立法成為一種合法選擇。在我國,雖然從1988年到現在關于“安樂死”議案一再有人提出,但一直未曾得到回應。因此,在我國的現實環境下,任何形式的安樂死,甚至符合西方或國際定義的安樂死,注定都是不合法的。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介紹,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關于安樂死一直存在爭議,雙方觀點涇渭分明。趙功民委員說,如將安樂死合法化,各國政府都面臨著很多難題。因為一旦立法,就必須對大眾負責,不給某些居心叵測者鉆空子的機會,否則后果將不堪設想。“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趙功民委員建議,國家先在某個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關規范性規定和條例,加強個案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驗。“我相信,只有使安樂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準繩和嚴格規定基礎上加強對實際操作的管理。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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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樂死被認定為合法的荷蘭等國,其實施仍然具有嚴格的標準和條件:首先必須本人在清醒時提出;必須由醫生認可和實施。在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安樂死通常也被限定在有限的幾種不治之癥內,如:①癌癥晚期、痛苦難忍的臨終病人;②嚴重畸形或嚴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兒;③“腦死亡”病人。(謝璐 郭莊 袁勇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