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中旬,由于取款用過的銀行ATM機被不法分子動手腳,導致市民王小姐銀行卡中1.7萬多元錢不翼而飛(詳見本報2008年9月21日A09版報道)。隨后王小姐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天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署前路支行賠付原告17324元。
去年9月16日,市民王小姐接到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工作人員謝先生來電,告知她的銀行卡可能被復制或者盜用。隨后她查詢賬戶,發現其存于銀行賬戶內的17324元錢不翼而飛。通過查詢得知,她的錢于9月14日在新市好又多一臺民生銀行的ATM 機被分筆取走,前五次每筆3000元,第六筆2300元。她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取王小姐最后一次取錢的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的監控錄像進行調查,發現9月13日17時40分至19時55分時間段內,有兩名男子在無人干擾的情況下,分別在該支行一臺ATM機的插口處及屏幕上方安裝不明設備,后自行取走。在這段時間時,有多名儲戶使用該臺ATM機,失竊儲戶王小姐正是其中之一。
卡不離身錢被盜,王小姐隨后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儲戶在某銀行署前路支行開設儲蓄戶,銀行發給儲戶存款憑證的活期存折,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沒有及時發現ATM 機被安裝可疑設備,沒有盡到保障儲戶儲蓄存款、交易安全的責任,在對其ATM機的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疏漏,明顯存有過錯。由于案涉的某銀行儲蓄卡具有通存通兌功能,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與作為開戶行的某銀行署前路支行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因此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的過錯責任由某銀行署前路支行承擔,賠付經濟損失17324元及相應利息。據了解,銀行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