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師傅父子還發現,罰款票據是多聯票,但沒有復寫,懷疑其罰的多而上繳的少,處理成了“大頭小尾”票。
兩名在財政部門工作的財務人員稱,罰沒款票據是6聯,不復寫不合規定,且罰沒款一般是收支兩條線,一般在指定銀行交罰款,只有山區或交通不便地區才由行政主管部門代收。此地是平原地區,直接收取顯然不符合相關規定。
對此,富平縣水務局相關人員這樣解釋,石川河確實從2006年全面禁采,對張師傅的處罰是依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他們認為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
觀點
處罰砂石車缺乏合法依據
張師傅質疑,富平縣石川河河道管理總站上路攔車罰款,是典型的“釣魚執法”。
當地幾名干部稱,石川河河道里近年來違法采砂現象十分猖獗,而管理部門不從根本上治理,卻忙于對拉砂車罰款,令人費解。交警部門則表示,從無交警參與攔車罰款事宜。
陜西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東認為,按法律規定,只有交警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檢查時才有權力上路攔車。依據《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國家并未授權行政執法主體對于砂石運輸行為界定為行政違法行為,同時也未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罰則。同時,依據本條例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并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行政處罰。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舉會稱,按照《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沙、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防洪工程造成損毀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貳萬元以下罰款。以《條例》規定,可見只有在造成防洪工程損毀時,才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因此,處罰運輸砂石車輛顯然不妥。(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