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其妻子收受相關錢款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采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于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回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卓志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卓志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劉卓志于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涉賄案將在北京審理
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涉嫌受賄案將在北京受審。2001年起,劉卓志擔任錫林郭勒盟副書記、盟長,媒體稱其犯罪問題均發生他掌權錫盟的八年間。在劉卓志被抓前,他在錫盟任職時的兩位副手和兩位得力部下,相繼被查辦。(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