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應以良好的服務和口碑生存,而不是以各種各樣的會員守則圈套來‘圈住’會員。”當事人感慨道。
專家點評:該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為入會交納定金,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入會義務,定金可以不退,但交納的入會費、會員費應在終止合同后退還;如退會,在扣除已消費時間的金額與費用后退還剩余金額。
案例二 某旅行社在欣欣旅游網站上發布旅游信息:“此線路為散拼團,10人成團出發,20人派領隊,若人數不夠致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5天(含出發當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游,恕不另行通知。”
專家點評:旅行社因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團隊計劃,應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該條款單方面規定旅行社違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明顯規避自己責任,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顯屬不公。
案例三 一消費者在“找法網”上提到這樣一段遭遇:10月4日,我到郵政局用快遞EMS寄東西,里面裝有一臺MP5價值400多元,還有其他物品,郵費20多元,沒有保價,快郵一般三四天到。可是10天后也沒到,到郵局查詢后確認已丟失,23日郵局職員給我來電,稱只賠郵費的3倍。
專家點評:該條款雖然規定快遞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其不當行為而使消費者遭受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但由于并不是事先與當事人磋商約定的,僅以自己行業的慣例來確定賠償額度。快遞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丟失、損毀,應對承運人的貨物損失予以賠償,其賠償額應相當于實際損失,而不能單方面確定賠償額。(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