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飛還提出,“8·10”案后,張貴英還和同居男友在電影院看了電影。如果真的是周克華,他怎么可能在明知全城通緝的情況下,還大搖大擺進電影院看電影?所以,周克華和張貴英的同居人不是同一人。對此,公訴人說,這更能說明周克華是個亡命之徒,是個悍匪,自恃有槍而有恃無恐,說明張貴英包庇的是個重要案犯。
2是否構成窩藏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方認為,張貴英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提供了大量證據。辯護人姚飛認為,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兩個罪名不能成立。
檢方出示了兩人第一天到重慶的證人證言等,還原了兩人來掙錢的事實。但張貴英否認與周克華到重慶是為了掙錢,“我當時答應到重慶是為了玩和治病,覺得也耽誤不了什么事,就來了。”但她也承認,她于6月底已經知道周克華的身份,因為周克華拿出身份證晃了一下給她看,但張貴英覺得不太像,覺得是“開玩笑”。
對于檢方指控的將6萬元存入銀行卡,張貴英辯解說,收錢時并不知道6萬元是贓款,她是在看了新聞后才知道這6萬元是周克華搶劫來的。在重慶期間,兩人并不居住在一起,“我們沒有一點感情基礎,周克華說各自都是自由的。”因此,她不知道周克華的行蹤。但是檢方提供的短信證據顯示,周克華給她6萬元之前,事先告訴她“發工資”。張貴英承認,曾經以劉東身份出現的周克華,后來兩人以“老公”“老婆”稱呼對方。
3是否在案發后向周克華通風報信
另外,在周克華持槍劫殺人案發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間,張貴英多次用電話和短信的方式與周克華聯系,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相關情況告訴周克華,并向周克華提供他試圖用來掩蓋他右唇上白痣的口紅。對此,張貴英在庭上說,8月13日上午,她還在睡覺時,接到周克華的電話,約她在沙坪壩公園見面,要她帶上一支口紅。見面后,手拿一份報紙的周克華給了她一部新手機,讓她用新手機和他聯系,不能用這個電話聯系別人。“我帶去的口紅,他只是在手上擦了一下,就還給我了。”張貴英說自己發給周克華的警方偵查和追捕內容是公開發布的,并不是秘密,所以不認為是幫助周克華逃匿。“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哪里,怎么提供他逃跑的條件?”
但是,檢方當庭出示的兩人大量短信往來內容,證明其時的周克華,尤其是在作案次日的11日,并不是很了解網上所說的警方當時的偵查和追捕情形。
對于這些兩人往來的短信,辯護人姚飛提出,這就像兩個朋友間在討論一個新聞事件一樣。
鑒于控辯雙方對于證據分歧較大,法庭表示,證據是否采信再作合議。
4身患癲癇病審訊時精神是否正常
據了解,張貴英患有癲癇,其辯護律師辯稱其在接受審訊時可能癲癇病發,警方應該在審訊前問她是否發病。同時,張貴英被抓后難免出現激動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張貴英在接受審訊時做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在庭審中,張貴英稱,她平時都需要服用藥物,才能維持正常的精神狀態,但8月14日被抓當天并未服藥,而且警察告訴她說已經通知她父母。因擔心以后無法跟父母相處導致家庭破裂,她在審訊時頭腦極其混亂,在接受審訊時做的筆錄可能與事實有差別。
檢方沒有提供8月14日的審訊錄像,但當庭播放的8月17日的審訊錄像顯示,張貴英精神狀態正常。同時,檢方提供的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書顯示,在6月10日-8月14日期間,張貴英的行為不受精神病支配,張貴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